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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7-18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党校工作条例》),努力开创全省党校工作新局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党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增强做好党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全省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党的理论武装工作的重要阵地作用、推进党的理论创新的生力军作用、党委政府决策的思想库作用、建设学习型政党的积极推动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作用。
        (二)党校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加强党校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措,是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一定要把党校工作作为党的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和全省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去把握、去部署、去推进,不断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充分发挥党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中的重要作用。
        (三)全省各级各类党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校工作条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党校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要求;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始终把党校姓党、忠诚于党作为党校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牢固树立创新意识,始终把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作为党校工作必须汲取的不竭动力;牢固树立勤俭意识,始终把艰苦奋斗、勤俭办学作为党校工作必须保持的政治优势;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始终把从严治校、从严管理作为党校工作必须贯彻的重要方针。
        二、完善办学体制,规范培训工作
        (四)省、市、县(市)党委分别设立省委党校、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对缺乏办学条件的县级学校,探索采取挂靠、联办、合并等方式,设立市委党校分校。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设工委党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党委、高校党委可设党校。
        (五)完善党校、行政学院(校)的办学体制和领导体制。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省委党校校委会由7-9人组成,市级党校由5-7人组成,县级党校由3-5人组成,校委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党校校务委员会行使行政学院(校)的领导职责,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的计划和任务,履行培训轮训国家公务员职责。
        (六)省委党校主要培训轮训副市厅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主体班次及学制为:市厅级干部进修班、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县处级公务员班、乡(镇、街道)党委书记班,学制一般为2个月;县处级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制一般为4个半月。举办党校教师培训班,学制为半个月至1个月。
        市级党校主要培训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主体班次及学制为:县处级干部进修班、乡科级干部进修班、乡科级公务员班,学制一般为2个月;乡科级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制一般为3个月。
        县级党校主要培训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村党支部书记及基层党员干部,学制一般为7—15天;培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为1个月。
        各级党校应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举办针对性强、工作急需的重大问题专题研讨班。
        (七)党校主体班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省委党校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经过严格的招生、教学、考试等环节取得学历者,按赣发[1996]12号、[2000]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学历待遇。
        党校已有学制两年以上班次学员的学历待遇,按中发[1983]14号、[1990]15号、[1995]11号、[2000]10号和赣发[2000]26号等有关文件认定。
        三、创新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八)优化党校教学布局。坚持理论教育是根本,党性教育是关键,以理论教育引领和带动党性教育和知识教育。突出抓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心的理论教育,着力抓好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的党性教育,切实抓好提高领导干部理论和业务素质的知识教育。同时,根据全国全省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
        (九)加强教学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狠抓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学员、教员、专家三位一体的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研究、教学评估、讲课竞赛等活动。
        (十)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要加强需求调研,把组织的需求、岗位的需求和干部个人的需求结合起来,使党校教育培训贴近时代的要求、贴近社会实际。要改进和丰富课程设置,满足学员对理论的需求、对新知识的需求、对解决现实问题探索的需求。
        (十一)创新教学手段和方法。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积极探索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的有效路径,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增强教学内容的研究性、教学过程的参与性、教学方式的多样性。
        (十二)强化学科体系建设。按照全面规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作为重点,突出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十三)加强教材工程建设。省委党校要根据全省各级党校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与教学布局相适应、具有鲜明党校特点和体现江西特色的系列教材,并指导下级党校统一规范主体班教材。
        (十四)推进党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教学手段现代化水平。市、县两级党校应分别开通并有效利用远程教学资源。推进党校系统虚拟专网的统一平台建设,构建上联中央党校,下联市、县党校的网络平台,实现全省党校网络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四、提高科研水平,推进理论创新
        (十五)坚持正确的科研工作方向。各级党校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摆到中心位置,围绕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战略部署,深化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些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研究,加强对全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促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十六)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课题立项、课题管理、科研工作量考核、科研协作、调查研究、成果奖励等管理制度。制定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选题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委党校要充分发挥全省党校系统的科研领军作用,精心组织和办好全省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定期对党校系统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七)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党校科研要面向社会,加强同党委和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积极推进教学科研一体化,坚持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努力做到教学出题目、科研做文章、成果进课堂。
        (十八)办好图书馆(室)和刊物。重视党校图书馆(室)建设,不断提高图书馆(室)数字化水平,将其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为学员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党校报刊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交流教学科研成果,增强报刊的影响力。
         (十九)发挥党校在党委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党校科研要紧密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承担党委和政府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课题,力争更多科研成果进入党委、政府的决策视野。党委、政府要多给党校交任务、出题目,为党校提供决策服务创造良好条件,安排党校教研人员参与起草重要文件和参加重大调研活动。
        五、坚持党校姓党,提高从严治校能力
         (二十)坚持党校姓党原则。各级党校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来统领党校工作,把党校姓党原则体现在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上,贯穿到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党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必须切实做到科学探索无禁区、党校讲坛论坛有纪律。要严格执行党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将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十一)加强学员党性锻炼。把党性教育贯穿于党校教学和学员管理的全过程,认真抓好对学员的忠诚教育、尽职尽责教育、道德情操教育、拒腐防变教育。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
        (二十二)严格学员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要严格执行学员调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考勤考核制度、生活管理制度、学风建设制度和党风廉政制度等各项规定。党校主体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即市厅级干部班配备厅级组织员或班主任,县处级干部班配备处级组织员或班主任,乡科级干部班配备科级组织员或班主任。干部进入党校学习,不论职级高低,都必须以普通学员的身份遵守校规校纪,以高度的自觉性加强党性锻炼。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要加强对学员的考核、考察,切实纠正学习不认真和学风不正现象,把学员在党校的表现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校教师和干部队伍
        (二十三)加强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切实抓好党校教研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工作。在人才培养上,要为中青年人才创造学习深造、参与实践、对外交流、挂职锻炼等条件。在人才的引进上,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既要选聘一批有真才实学、立志党校事业、党校急需的人才到党校工作,又要积极选聘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在人才的使用和激励上,要形成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的教学科研人才。
        (二十四)建立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党校教师纳入当地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安排党校教师到上级党校、省内外高校和相关部门学习深造、社会调查、挂职锻炼。专职教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和社会调研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二十五)做好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根据党校培训对象的特殊性,在严格评审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党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十六)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七、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为开创党校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十七)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门研究党校工作1-2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党校工作,深入党校调研和指导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党校校长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和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部署落实党校各项工作,做到时间和精力到位、工作力度到位。要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制度。
        (二十八)建立党校工作所需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财政负担人员工资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后勤等各方面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学员培训专项经费的投入,逐步实现以财政拨款经费替代培训收费和创收经费。各级组织部门每年要划拨一定比例(不少于5%)的党费,作为党校学员培训专项经费。
        (二十九)不断改善党校办学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对党校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型基本建设投资和维修改造、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要在中央支持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党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促使全省党校建设有一个新的发展。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职员工应当享受的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三十)上级党委党校要按照《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下级党校的业务指导,提高全省党校工作整体水平。省、市两级党校要设立业务指导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召开省、市党校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党校办学和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校的调研、协调、督查和指导,推进党校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整合干部培训资源,构建布局合理、资源统筹、优势互补、有序竞争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在全省形成以党校、行政学院(校)为主渠道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组织、宣传、人事、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党校做好相应工作。
        (三十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党校工作条例》和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党校工作条例》规定和本意见精神执行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省委党校要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各级各类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推动全省各级各类党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十三)各级党委、党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党校工作条例》和本意见的具体措施。(赣发2009【11】号)(200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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