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优秀学员”评选条件:
1、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
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课后自觉坚持自学,能圆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
3、积极参加小组讨论,并且准备充分、发言踊跃,积极参加班级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4、无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且结业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
第二条 “优秀班干”评选条件:
5、必须要符合“优秀学员”的条件。
6、班、组干部做到经常与党校联系,及时提供培训学员信息,接受工作任务,协助党校处理好班组事务。
7、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工作认真负责,能关心帮助他人,在学员中有一定的威信,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 “评优”比例:
8、“优秀学员”按全班总人数的15%评选。
9、“优秀班干”按班干部总人数的30%评选。
第四条 “评优”方法:
10、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各小组根据评优条件及比例推荐“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侯选名单。
11、在班组推荐名单的基础上,党校进行综合考察、筛选排名后,按评优比例评定。
第五条 表彰形式:
12、评选的 “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在培训班结业典礼上进行公布和表彰。
13、被评为 “优秀学员”、“优秀班干”的个人,由党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同时将“评优”表彰决定通知书反馈给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14、党校负责将受表彰的“优秀学员”和“优秀班干”情况分别载入《培训学员考核鉴定表》,进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附则:
15、本条例由党校负责解释。
16、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