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员请假规定:
1、学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培训,必须在上课前一天写出书面请假条(写明主要原因和请假时间),由所在单位领导审阅签名、加盖党组织公章后,再递交培训班班主任报党校同意备案。
2、对无故迟到、早退现象者,取消本次培训学员“评优”资格。
3、对无故迟到、早退两次者,按旷课一次论处。
4、对无故旷课两次者,取消本次培训学员资格。
二、学员考勤规定:
5、集体授课(活动)时,由班(组)长在课前5分钟开始点名签到或由班主任抽查考勤。
6、分组讨论(活动)时,由各组组长点名登记考勤。
7、考勤情况,由班(组)长在培训结业前汇总交党校备案。
三、学员考试规定:
8、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9、带好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考场要求和培训学员序号入座,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得离开考场。
10、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传递纸条、互换试卷等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11、对有违反上述考场纪律而又不听警告者,取消考试资格。
四、学员缓(补)考规定:
12、需缓考者,应在考试前一天,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送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审阅签名,并加盖党组织公章后交党校同意备案。
13、考试不及格需补考者,手续同上。
14、对缓考、补考者,党校将重新命题,统一时间组织考试。
五、附则:
15、本规定由党校负责解释。
1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4月18日